来加拿大做生意:开分公司还是子公司?
两种架构的法律和税务差别、Part XIV 分公司税、中加 / 加港协定、PE、简化测算
Scott Tang, CPA更新 2026-11-03适用 2026 年规则约 14 分钟
问题
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公司要进入加拿大市场,是在加拿大直接经营(Branch,分公司 / 分支机构),还是在加拿大注册一家新公司(Subsidiary,子公司)?两者在法律和税务上有什么区别?
简短结论
- 两种架构都是加拿大法律认可的。 Branch 是外国公司本身在加拿大经营,不另设法人;Subsidiary 是一家独立的加拿大公司,由外国公司持股。
- 税务上:两者通常都要就归属于加拿大的利润交加拿大公司税。第二层税不同:Branch 按年计算 Part XIV 分公司税,Subsidiary 在支付或贷记股息时交 Part XIII 预扣税;法定税率都是 25%,税收协定可以降低,中国大陆和香港适用的协定不同。
- 怎么选不能只看哪个税率低,要综合协定、亏损利用、常设机构(PE)、利润是否留在加拿大、母国的税务处理、法律责任和将来的退出安排。
- 架构合法 ≠ 手续齐备: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新设业务,一般还要按《加拿大投资法》(Investment Canada Act)在开始后 30 天内通知(部分行业、规模要审查);有的行业另需牌照。完成公司注册不等于可以开始所有业务(见本系列「公司注册好以后,接下来要做什么?」)。
一、Branch 在加拿大法律上怎么存在
以一家中国公司进入安大略省为例:
方案 A:Branch
中国母公司
Ontario Branch
同一法律实体
在安省取得省外公司(extra-provincial)许可
方案 B:Subsidiary
中国母公司
加拿大 Corporation
独立法律实体
根据联邦或省级公司法设立
- 安省《Extra-Provincial Corporations Act》把在加拿大境外成立的公司列为 Class 3 省外公司;要在安省开展业务,需要取得许可,开始经营后 60 天内提交初始申报。
- Branch 不是另一家公司:不发行股份,外国母公司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和经营风险。
- 法律上不独立 ≠ 税务上不用申报:Branch 一样要申请企业号(BN),按需要开 GST/HST、Payroll 账户,并以非居民公司身份交 T2。
二、两种架构怎么比
| Branch | Subsidiary |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地位 | 外国母公司本身,非独立法人 | 独立的加拿大公司 |
| 注册 | 省外公司许可(如安省 Class 3) | 联邦或省公司法注册 |
| 法律责任 | 母公司直接承担 | 一般限于子公司 |
| 加拿大公司税 | 就归属于加拿大 PE / 加拿大业务的应税利润交税 | 就子公司的应税利润交税 |
| 第二层税 | Part XIV 分公司税,按年计算,法定 25%,协定可降低 | Part XIII 预扣税,支付或贷记股息时扣,法定 25%,协定可降低 |
| 利润留在加拿大 | 仍要按年计算 Part XIV,但符合条件的加拿大投资扣除可能降低税基 | 不分红,当年一般不产生分红预扣税 |
| 申报 | 非居民公司交 T2,附 Schedule 97;适用 Part XIV 的附 Schedule 20;主张协定豁免的还要考虑 Schedule 91 | 子公司自己交 T2 |
| 小企业税率 | 不适用 | 外国母公司控制的,一般不是 CCPC,也不适用 |
| 前期亏损 | 可能被母公司所在地利用,取决于母国税法 | 一般留在加拿大子公司结转 |
| 银行开户、签合同 | 实务上较难 | 实务上通常较方便,仍看银行 KYC |
Part XIV 分公司税不是「汇款时扣一个比例」。 它按《所得税法》第 219 条和 Schedule 20 按年计算:从归属于加拿大业务的利润出发,扣除相关税款,再按规定扣除对加拿大合格财产的投资(投资扣除),并考虑以前年度的余额和资产变动等调整。所以当年实际汇回多少,和当年的 Part XIV 应税金额不一定一致。
三、中国大陆和香港母公司:协定待遇不同
| 项目 | 中国大陆母公司(中加协定) | 香港母公司(加港协定) |
|---|---|---|
| 加拿大分公司税(法定) | 25% | 25% |
| 协定下分公司税上限 | 10%(第 10 条第 6 款) | 5%(第 10 条第 6 款) |
| 分公司税的 earnings 定义 | 归属于 PE 的利润,协定写明扣除亏损、加拿大所得税、在加拿大再投资的利润等 | 归属于 PE 的当年和以前年度利润,扣除已缴税款(分公司税除外)、只算以前年度未缴过分公司税的部分;议定书写明不含按加拿大法律认定的再投资利润 |
| 起征门槛 | 累计 earnings 超过 50 万加元的部分才征(第 10 条第 7 款;包括关联人在加拿大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 earnings) | 协定没有这个门槛 |
| 子公司分红预扣税 | 10%(受益所有人为持有至少 10% 投票权的公司);其他 15% | 5%(受益所有人为控制至少 10% 投票权的公司);其他 15% |
| 反滥用 | 要符合协定居民和受益所有人等条件;MLI 第 7 条主要目的测试(PPT)也适用(对加拿大的预扣税 2023-01-01 起、其他税 2023-03-01 起开始的纳税期间) | 同左;原协定第 10(7)、11(9)、12(7) 条的反滥用条款已被 MLI 第 7 条 PPT 取代(香港方面预扣税 2023-04-01 起) |
几点要说清楚:
- 两份协定不是同一套公式换个税率:earnings 的定义和限制不同,具体应税金额要按第 219 条、Schedule 20 和适用协定计算。
- 50 万加元是累计门槛,不是每年重新给的免税额;关联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 earnings 也算在一起,不能靠再设一个关联 Branch 重复使用。它是适用 earnings 的门槛,不是营业额门槛,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应税收入免税额。
- 两份协定都受 MLI 的 PPT 约束:如果取得协定优惠是相关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,而给予优惠又不符合协定条款的宗旨,优惠可能被拒绝。它不只适用于分红,也可能影响分公司税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等协定利益。所以不能只凭一张中国或香港的注册证书,就认定一定能享受 10% 或 5%,要看安排是否有真实的商业实质。MLI 没有改中加协定第 10 条第 6、7 款(10% 上限和 50 万门槛仍然有效)。
四、Branch 和常设机构(PE)不是一回事
Branch
外国公司在加拿大的经营组织形式
注册了 Branch
通常会构成 PE
PE(常设机构)
税收协定里决定经营利润由谁征税的概念
没注册 Branch
也可能构成 PE
- 中国公司派员工长期在加拿大开展业务,即使没有注册 Branch,也可能按中加协定第 5 条构成 PE。
- 反过来,在加拿大有业务不一定就有协定意义上的 PE;但主张协定豁免时,T2 申报义务仍可能存在。
- 利润归属:注册了 Branch,不等于母公司的全部国际业务利润都在加拿大征税。受协定保护的企业,按 PE 实际承担的职能、资产和风险确定归属于加拿大的利润(中加协定第 7 条)。
- 税务居民身份要另看:Branch 的母公司通常是非居民公司;但如果公司的中心管理和控制实际在加拿大(比如由加拿大团队实质管理),可能产生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问题,不能只看注册地。如果同时被两边认定为居民,按 MLI 修改后的中加协定第 4 条,由两国主管当局综合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、注册地等因素协商确定;未达成协议的,原则上不能享受相关协定减免(两国主管当局同意给予的部分除外)。这一点比较复杂,遇到时要个案判断。
五、简化测算:中国母公司的情形(仅为加拿大一侧的示意)
假设:加拿大税前利润 100 万加元;适用安省一般合并税率 26.5%(非 CCPC,其他省份税率不同);税后利润 735,000 全部进入第二层计税(Subsidiary 全部分红;Branch 全部纳入 Part XIV 税基、没有投资扣除和其他调整);50 万累计门槛此前未使用;满足全部协定条件;不考虑中国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境外税收抵免。这不是正式的 Schedule 20 计算。
| 第一年(加元) | Subsidiary | Branch |
|---|---|---|
| 加拿大公司税(26.5%) | 265,000 | 265,000 |
| 税后利润 | 735,000 | 735,000 |
| 第二层税 | 分红预扣 735,000 × 10% = 73,500 | 分公司税 (735,000 − 500,000) × 10% = 23,500 |
| 加拿大税合计 | 338,500(33.85%) | 288,500(28.85%) |
第一年加拿大这一侧的税(上面的简化假设,加元)
加拿大公司税第二层税
加拿大公司税 265,000 · 第二层税 73,500
加拿大公司税 265,000 · 第二层税 23,500
加拿大公司税 265,000 · 第二层税 36,750
只是上面假设下的示意:Branch 少的部分来自首次使用中加协定 50 万累计门槛,是一次性的;香港母公司要先通过 PPT 等协定条件。
怎么理解这 5 万加元的差额:
- 它是在上面的简化模型下,首次完整使用中加协定 50 万累计门槛带来的一次性加拿大税负差异;不是 Branch 每年都比 Subsidiary 省的税,也不代表 Branch 当年一定把 735,000 全额作为 Part XIV 税基。
- 在累计门槛已全部使用、又没有其他特殊调整的情况下,Branch 之后新增的适用 earnings 原则上不再享有门槛,两者在加拿大这一侧的第二层税率都是 10%。
- 香港母公司:在同样的假设下,两种方式的第二层税都是 735,000 × 5% = 36,750,加拿大税合计 301,750(30.18%)。这只是该假设下的结果,不是一般结论,而且要先通过 PPT 等协定条件。
再看一个情形:利润留在加拿大再投资。
| 情形 | Subsidiary | Branch |
|---|---|---|
| 当年利润全部留在加拿大扩张 | 不分红,当年一般不产生分红预扣税 | Part XIV 仍按年计算,但符合条件的加拿大投资扣除可能降低税基 |
| 以后再分配 / 汇回 | 分红时按协定税率预扣 | 以后年度的税基随投资和余额变化 |
所以不是「两种架构每年都必须交 10% 或 5% 的第二层税」;利润打算留多久、怎么用,会直接改变比较结果。
最终结果还取决于母国:中国母公司收到的分红或分公司利润在中国怎么计税、能抵免多少加拿大税,可能让差别扩大、缩小甚至反过来,要按个案测算。
六、怎么选(初步倾向)
| 业务情形 | 初步倾向 |
|---|---|
| 中国企业在加拿大长期贸易、销售、雇人 | Subsidiary |
| 香港企业在加拿大长期经营,计划把利润留在加拿大 | Subsidiary |
| 短期项目、工程或临时性业务 | 可评估 Branch |
| 前期亏损大,希望海外总部利用亏损 | 可评估 Branch(看母国规则) |
| 需要隔离加拿大的经营和法律责任 | Subsidiary |
| 不想设立独立法人及相关公司治理程序 | 可评估 Branch |
七、SHENG QIAN CPA 的专业观点
外国企业进入加拿大市场,并非必须设立独立的加拿大子公司;通过分公司(Branch)直接经营,同样是加拿大法律认可的商业架构。
税务上,分公司和子公司通常都要承担加拿大企业所得税,差异在于第二层税负、利润分配的时间、亏损利用和税收协定待遇。符合协定条件的中国大陆母公司,加拿大分公司额外税率上限为 10%,并可能享有累计 50 万加元的适用 earnings 门槛;香港母公司的上限为 5%,但没有相同的门槛。两份协定都要考虑多边公约(MLI)的主要目的测试。
分公司税不是汇款时简单扣除一个比例,而是按《所得税法》Part XIV 和适用协定计算的年度额外税负。
选择架构时,还应综合考虑加拿大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 PE、母公司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和境外税收抵免、利润再投资计划、法律责任隔离以及将来的退出安排。对计划长期在加拿大经营、招聘员工、建立本地团队的外国企业,成立加拿大子公司通常是更值得优先考虑的方案;对特定项目、初期亏损或有特殊跨境需求的企业,分公司可能有一定优势。
最合适的架构不取决于单一税率,而要通过加拿大和母公司所在地的综合税务测算,以及商业风险评估来确定。
要注意的地方
- 退出成本:Branch 转 Subsidiary、关闭 Branch、出售加拿大业务,都可能涉及资产处置、所得税、Part XIV 等跨境税务问题;有些交易可以适用递延重组机制,但不能假定可以免税转换,开始前就要想清楚。
- T106 和转移定价:符合条件的申报人,与非独立交易的非居民发生适用的跨境交易,全年可报告交易合计超过 100 万加元时,通常要提交 T106(2022 年起,对单一非居民交易对手不超过 10 万加元的,可以不填明细)。Branch 和总部之间的资金拨付、成本分摊和内部往来,在 PE 利润归属和 T106 申报上要单独分析,不能直接照搬两家关联法人的处理。
- 协定待遇要有证明:税务居民身份、受益所有人、商业实质;分红时向付款方提供 NR301 等资料。
- 本文只讲加拿大联邦和安省的一般规则,其他省份的注册要求和税率不同。
出处
- CRA:Income tax information for non-resident corporations(T2、Schedule 97)
- CRA:T2SCH20 Part XIV – Additional Tax on Non-Resident Corporations
- CRA:Establishing a business in Canada
- CRA:Form T106 – De Minimis Policy
- CRA:Applicable rate of Part XIII tax under tax conventions(IC76-12)
- 中加税收协定:Canada–China Tax Agreement
- 国家税务总局:MLI 与中加协定整合文本(Synthesised text of the MLI and the China-Canada DTA)
- 加港税收协定:Canada–Hong Kong Tax Agreement Act, 2013 · 香港税务局:加港协定 MLI 综合文本
- 安省:Extra-Provincial Corporations Act
- 外国投资:ISED – Investment Canada Act FAQ
免责声明
本文是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针对个人或企业情况的税务建议。跨境架构的选择要结合具体业务和两地税法测算,请咨询注册会计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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