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外企業投資加拿大

來加拿大做生意: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?

兩種架構的法律和稅務差別、Part XIV 分公司稅、中加 / 加港協定、PE、簡化測算

Scott Tang, CPA更新 2026-11-03適用 2026 年規則約 14 分鐘

問題

中國大陸或香港的公司要進入加拿大市場,是在加拿大直接經營(Branch,分公司 / 分支機構),還是在加拿大註冊一家新公司(Subsidiary,子公司)?兩者在法律和稅務上有什麼區別?

簡短結論

  • 兩種架構都是加拿大法律認可的。 Branch 是外國公司本身在加拿大經營,不另設法人;Subsidiary 是一家獨立的加拿大公司,由外國公司持股。
  • 稅務上:兩者通常都要就歸屬於加拿大的利潤交加拿大公司稅。第二層稅不同:Branch 按年計算 Part XIV 分公司稅,Subsidiary 在支付或貸記股息時交 Part XIII 預扣稅;法定稅率都是 25%,稅收協定可以降低,中國大陸和香港適用的協定不同。
  • 怎麼選不能只看哪個稅率低,要綜合協定、虧損利用、常設機構(PE)、利潤是否留在加拿大、母國的稅務處理、法律責任和將來的退出安排。
  • 架構合法 ≠ 手續齊備:外國投資者在加拿大新設業務,一般還要按《加拿大投資法》(Investment Canada Act)在開始後 30 天內通知(部分行業、規模要審查);有的行業另需牌照。完成公司註冊不等於可以開始所有業務(見本系列「公司註冊好以後,接下來要做什麼?」)。

一、Branch 在加拿大法律上怎麼存在

以一家中國公司進入安大略省為例:

方案 A:Branch

中國母公司

Ontario Branch

同一法律實體

在安省取得省外公司(extra-provincial)許可

方案 B:Subsidiary

中國母公司

加拿大 Corporation

獨立法律實體

根據聯邦或省級公司法設立

  • 安省《Extra-Provincial Corporations Act》把在加拿大境外成立的公司列為 Class 3 省外公司;要在安省開展業務,需要取得許可,開始經營後 60 天內提交初始申報。
  • Branch 不是另一家公司:不發行股份,外國母公司直接承擔合同責任和經營風險。
  • 法律上不獨立 ≠ 稅務上不用申報:Branch 一樣要申請企業號(BN),按需要開 GST/HST、Payroll 帳戶,並以非居民公司身份交 T2。

二、兩種架構怎麼比

Branch Subsidiary
法律地位 外國母公司本身,非獨立法人 獨立的加拿大公司
註冊 省外公司許可(如安省 Class 3) 聯邦或省公司法註冊
法律責任 母公司直接承擔 一般限於子公司
加拿大公司稅 就歸屬於加拿大 PE / 加拿大業務的應稅利潤交稅 就子公司的應稅利潤交稅
第二層稅 Part XIV 分公司稅,按年計算,法定 25%,協定可降低 Part XIII 預扣稅,支付或貸記股息時扣,法定 25%,協定可降低
利潤留在加拿大 仍要按年計算 Part XIV,但符合條件的加拿大投資扣除可能降低稅基 不派息,當年一般不產生股息預扣稅
申報 非居民公司交 T2,附 Schedule 97;適用 Part XIV 的附 Schedule 20;主張協定豁免的還要考慮 Schedule 91 子公司自己交 T2
小企業稅率 不適用 外國母公司控制的,一般不是 CCPC,也不適用
前期虧損 可能被母公司所在地利用,取決於母國稅法 一般留在加拿大子公司結轉
銀行開戶、籤合同 實務上較難 實務上通常較方便,仍看銀行 KYC

Part XIV 分公司稅不是「匯款時扣一個比例」。 它按《所得稅法》第 219 條和 Schedule 20 按年計算:從歸屬於加拿大業務的利潤出發,扣除相關稅款,再按規定扣除對加拿大合格財產的投資(投資扣除),並考慮以前年度的餘額和資產變動等調整。所以當年實際匯回多少,和當年的 Part XIV 應稅金額不一定一致。

三、中國大陸和香港母公司:協定待遇不同

項目 中國大陸母公司(中加協定) 香港母公司(加港協定)
加拿大分公司稅(法定) 25% 25%
協定下分公司稅上限 10%(第 10 條第 6 款) 5%(第 10 條第 6 款)
分公司稅的 earnings 定義 歸屬於 PE 的利潤,協定寫明釦除虧損、加拿大所得稅、在加拿大再投資的利潤等 歸屬於 PE 的當年和以前年度利潤,扣除已繳稅款(分公司稅除外)、只算以前年度未繳過分公司稅的部分;議定書寫明不含按加拿大法律認定的再投資利潤
起徵門檻 累計 earnings 超過 50 萬加元的部分才徵(第 10 條第 7 款;包括關聯人在加拿大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的 earnings) 協定沒有這個門檻
子公司股息預扣稅 10%(受益所有人為持有至少 10% 投票權的公司);其他 15% 5%(受益所有人為控制至少 10% 投票權的公司);其他 15%
反濫用 要符合協定居民和受益所有人等條件;MLI 第 7 條主要目的測試(PPT)也適用(對加拿大的預扣稅 2023-01-01 起、其他稅 2023-03-01 起開始的納稅期間) 同左;原協定第 10(7)、11(9)、12(7) 條的反濫用條款已被 MLI 第 7 條 PPT 取代(香港方面預扣稅 2023-04-01 起)

幾點要說清楚:

  • 兩份協定不是同一套公式換個稅率:earnings 的定義和限制不同,具體應稅金額要按第 219 條、Schedule 20 和適用協定計算。
  • 50 萬加元是累計門檻,不是每年重新給的免稅額;關聯人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的 earnings 也算在一起,不能靠再設一個關聯 Branch 重複使用。它是適用 earnings 的門檻,不是營業額門檻,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應稅收入免稅額。
  • 兩份協定都受 MLI 的 PPT 約束:如果取得協定優惠是相關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,而給予優惠又不符合協定條款的宗旨,優惠可能被拒絕。它不只適用於股息,也可能影響分公司稅、利息、特許權使用費等協定利益。所以不能只憑一張中國或香港的註冊證書,就認定一定能享受 10% 或 5%,要看安排是否有真實的商業實質。MLI 沒有改中加協定第 10 條第 6、7 款(10% 上限和 50 萬門檻仍然有效)。

四、Branch 和常設機構(PE)不是一回事

Branch

外國公司在加拿大的經營組織形式

註冊了 Branch

通常會構成 PE

PE(常設機構)

稅收協定裏決定經營利潤由誰徵稅的概念

沒註冊 Branch

也可能構成 PE

  • 中國公司派員工長期在加拿大開展業務,即使沒有註冊 Branch,也可能按中加協定第 5 條構成 PE。
  • 反過來,在加拿大有業務不一定就有協定意義上的 PE;但主張協定豁免時,T2 申報義務仍可能存在。
  • 利潤歸屬:註冊了 Branch,不等於母公司的全部國際業務利潤都在加拿大徵稅。受協定保護的企業,按 PE 實際承擔的職能、資產和風險確定歸屬於加拿大的利潤(中加協定第 7 條)。
  • 稅務居民身份要另看:Branch 的母公司通常是非居民公司;但如果公司的中心管理和控制實際在加拿大(比如由加拿大團隊實質管理),可能產生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的問題,不能只看註冊地。如果同時被兩邊認定為居民,按 MLI 修改後的中加協定第 4 條,由兩國主管當局綜合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、註冊地等因素協商確定;未達成協議的,原則上不能享受相關協定減免(兩國主管當局同意給予的部分除外)。這一點比較複雜,遇到時要個案判斷。

五、簡化測算:中國母公司的情形(僅為加拿大一側的示意)

假設:加拿大稅前利潤 100 萬加元;適用安省一般合併稅率 26.5%(非 CCPC,其他省份稅率不同);稅後利潤 735,000 全部進入第二層計稅(Subsidiary 全部派息;Branch 全部納入 Part XIV 稅基、沒有投資扣除和其他調整);50 萬累計門檻此前未使用;滿足全部協定條件;不考慮中國母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和境外稅收抵免。這不是正式的 Schedule 20 計算。

第一年(加元) Subsidiary Branch
加拿大公司稅(26.5%) 265,000 265,000
稅後利潤 735,000 735,000
第二層稅 股息預扣 735,000 × 10% = 73,500 分公司稅 (735,000 − 500,000) × 10% = 23,500
加拿大稅合計 338,500(33.85%) 288,500(28.85%)

第一年加拿大這一側的稅(上面的簡化假設,加元)

加拿大公司稅第二層稅

中國母公司 · Subsidiary
338,500(33.85%)

加拿大公司稅 265,000 · 第二層稅 73,500

中國母公司 · Branch
288,500(28.85%)

加拿大公司稅 265,000 · 第二層稅 23,500

香港母公司 · 兩種方式
301,750(30.18%)

加拿大公司稅 265,000 · 第二層稅 36,750

只是上面假設下的示意:Branch 少的部分來自首次使用中加協定 50 萬累計門檻,是一次性的;香港母公司要先通過 PPT 等協定條件。

怎麼理解這 5 萬加元的差額:

  • 它是在上面的簡化模型下,首次完整使用中加協定 50 萬累計門檻帶來的一次性加拿大稅負差異;不是 Branch 每年都比 Subsidiary 省的稅,也不代表 Branch 當年一定把 735,000 全額作為 Part XIV 稅基。
  • 在累計門檻已全部使用、又沒有其他特殊調整的情況下,Branch 之後新增的適用 earnings 原則上不再享有門檻,兩者在加拿大這一側的第二層稅率都是 10%。
  • 香港母公司:在同樣的假設下,兩種方式的第二層稅都是 735,000 × 5% = 36,750,加拿大稅合計 301,750(30.18%)。這只是該假設下的結果,不是一般結論,而且要先通過 PPT 等協定條件。

再看一個情形:利潤留在加拿大再投資。

情形 Subsidiary Branch
當年利潤全部留在加拿大擴張 不派息,當年一般不產生股息預扣稅 Part XIV 仍按年計算,但符合條件的加拿大投資扣除可能降低稅基
以後再分配 / 匯回 派息時按協定稅率預扣 以後年度的稅基隨投資和餘額變化

所以不是「兩種架構每年都必須交 10% 或 5% 的第二層稅」;利潤打算留多久、怎麼用,會直接改變比較結果。

最終結果還取決於母國:中國母公司收到的股息或分公司利潤在中國怎麼計稅、能抵免多少加拿大稅,可能讓差別擴大、縮小甚至反過來,要按個案測算。

六、怎麼選(初步傾向)

業務情形 初步傾向
中國企業在加拿大長期貿易、銷售、僱人 Subsidiary
香港企業在加拿大長期經營,計劃把利潤留在加拿大 Subsidiary
短期項目、工程或臨時性業務 可評估 Branch
前期虧損大,希望海外總部利用虧損 可評估 Branch(看母國規則)
需要隔離加拿大的經營和法律責任 Subsidiary
不想設立獨立法人及相關公司治理程序 可評估 Branch

七、SHENG QIAN CPA 的專業觀點

外國企業進入加拿大市場,並非必須設立獨立的加拿大子公司;通過分公司(Branch)直接經營,同樣是加拿大法律認可的商業架構。

稅務上,分公司和子公司通常都要承擔加拿大企業所得稅,差異在於第二層稅負、利潤分配的時間、虧損利用和稅收協定待遇。符合協定條件的中國大陸母公司,加拿大分公司額外稅率上限為 10%,並可能享有累計 50 萬加元的適用 earnings 門檻;香港母公司的上限為 5%,但沒有相同的門檻。兩份協定都要考慮多邊公約(MLI)的主要目的測試。

分公司稅不是匯款時簡單扣除一個比例,而是按《所得稅法》Part XIV 和適用協定計算的年度額外稅負。

選擇架構時,還應綜合考慮加拿大的經營活動是否構成 PE、母公司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和境外稅收抵免、利潤再投資計劃、法律責任隔離以及將來的退出安排。對計劃長期在加拿大經營、招聘員工、建立本地團隊的外國企業,成立加拿大子公司通常是更值得優先考慮的方案;對特定項目、初期虧損或有特殊跨境需求的企業,分公司可能有一定優勢。

最合適的架構不取決於單一稅率,而要通過加拿大和母公司所在地的綜合稅務測算,以及商業風險評估來確定。

要注意的地方

  • 退出成本:Branch 轉 Subsidiary、關閉 Branch、出售加拿大業務,都可能涉及資產處置、所得稅、Part XIV 等跨境稅務問題;有些交易可以適用遞延重組機制,但不能假定可以免稅轉換,開始前就要想清楚。
  • T106 和轉移定價:符合條件的申報人,與非獨立交易的非居民發生適用的跨境交易,全年可報告交易合計超過 100 萬加元時,通常要提交 T106(2022 年起,對單一非居民交易對手不超過 10 萬加元的,可以不填明細)。Branch 和總部之間的資金撥付、成本分攤和內部往來,在 PE 利潤歸屬和 T106 申報上要單獨分析,不能直接照搬兩家關聯法人的處理。
  • 協定待遇要有證明:稅務居民身份、受益所有人、商業實質;派息時向付款方提供 NR301 等資料。
  • 本文只講加拿大聯邦和安省的一般規則,其他省份的註冊要求和稅率不同。

出處

免責聲明

本文是一般性資料,不構成針對個人或企業情況的稅務建議。跨境架構的選擇要結合具體業務和兩物業稅法測算,請諮詢註冊會計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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